創業板上市基本要求
有意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企業須向香港聯交所提出申請,相關程序及規定載於《創業板上市規則》。
其基本要求如下
財務要求
- 沒有盈利要求
- 過去2個財政年度的經營業務所得現金流入≥2,000萬港元
- 上市時市值≥1億港元
營業紀錄要求
- 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;
- 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;及
- 最近1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。
管理層要求及股東承諾
管理層要求:
- 必須至少設有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
- 必須設立至少由3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
股東須承諾:
-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會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
管理層承諾:
- 在上市後12個月內,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,以導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東,維持最少30%的公司權益
認可司法地區
- 澳洲
- 百慕達
- 巴西
- 英屬維爾京群島 (BVI)
- 加拿大阿爾伯達省
-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
- 加拿大安大略省
- 開曼群島
- 中國
- 德國
- 香港
- 意大利
- 日本
- 澤西島
- 盧森堡
- 新加坡
- 英國
最低公眾持股量
- 公眾不論何時至少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%,其市值不得少於3,000 萬港元(380 萬美元)。
- 就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100 億港元(13 億美元)的發行人而言,聯交所可接受15% 至25% 之間的較低百分比。
其他要求
- 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
-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,不得超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50%
- 控股股東或董事可進行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,但必須全面披露
- 可以選擇純以配售形式上市
- 無強制包銷規定
- 公司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能發行新股